团组织对犯错误团员给以处分是团员管理工作的一个方面,是 一项团内事务。对犯错误团员无论给以哪一种团纪处分,都必须严格 按照《团章》规定的程序执行,由犯错误团员所在支部的支部大会讨 论通过,并报上级团委批准。党的组织不能直接对犯错误团员作出处 分决定。但是,考虑到团纪处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,团的基层 组织在对犯错误团员作出团纪处分决定时,可以听取同级党组织的 意见。
对团员进行纪律处分,在处分决定经支部大会通过后,受处分者 应当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,这是执行纪律应履行的一项手续。不让 受处分者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意见或本人拒绝在决定上签署意见,是 不对的。但是,受处分的团员是否在处分决定上签署本人意见,不是 处分决定是否有效的一个条件。如果处分决定符合事实,处分适当...受过团内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处分的团员,从其仍享有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角度而言,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,但要慎重。
对团员处分的形式有:警告、严重警告、撤销团内职务、留团察看、开除团籍。